省农业厅农业处李世斋处长 关于土地流转和税费改革政策 的报告摘要 (在海城市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
{会厅农业处李世斋处长 关于土地流费改革 的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政策。 1、土地承包政策。第一是发包方的义务也就是村委会。一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不得解除承包合同;二是要尊重承包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也就是农民)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第二是承包方也就是农民的权利。一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这三个权利在农民手中,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是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应该说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农民不能失去土地,农民不能没有土地,所以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确定的物权,是确定给农民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2、土地发包的政策。就是二轮土地承包怎么落实。一个是首先要坚持耕地要延包三十年,草地要延包三十年到五十年,林地要延包到三十年到七十年。拿耕地来讲,必须在二轮承包要延包到三十年,不允许一年一包,也不是五年、十年或是二十年,必须包到三十年,必须保持三十年,同时村委会要与每户农民签订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和发放经营权证书。 3、机动地的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央的十八号文件、省委的十七号文件、去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农村机动地不得超过5%的限额,必须控制在5%的限额之内,特别是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机动地,没有机动地的就是二轮延包没有机动地的不允许再搞机动地,机动地超过5%的必须退给每个农民。同时机动地一次性发包,就是承包,市里规定不得超过二年至五年,一般不得超过一到二年,应该是机动地一年一包。 (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政策。怎样保护的问题,就是法律是按照顾全的方式进行保护的,这里有以下几条必须明确: 1、在承包期内,耕地签订了三十年的承包合同,发放了经营权证,这样就用法律的形式已经把他相对的固定下来,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权(不管什么理由),不许收回承包权,这个问题必须要十分明确;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土地,不允许抽地,也不允许调地,包括土地流转在什么规划上都不允许。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损害承包地的等特殊情况,像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对个人就比如这一户十亩八亩,因为自然灾害损坏了,这样的话需要调整时也必须经过村本级的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是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且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行。 3、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来承包地,法律上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来居住地生活的,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许收回承包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为了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共中央在2001年发了18号文件,辽宁省委省政府2002年发了17号文件,同时在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都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有一些原则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必须认真遵照执行,我想主要搞好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1、条件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是在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之后,将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落实到每个农户和具体地块,并按照规定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在这个基础上才可以搞土地流转,而且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不是村委会或任何其他部门,流转期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比如说耕地,二轮延包是三十年,比如海城市是从98年或99年,如果今年签订的合同,如果过去四年或五年,那你只能签25年或26年,这样签订的合同不允许超过剩余的承包期,同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有几个重要的条件:主要是要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村个人分工基本完成,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才可能出现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土地流转的规模大小就取决于这些,不是命令,也不是号召,也不是搞什么运动,就是二轮延包土地经营权给农民,就是三十年不变,三十年之内就等于这块土地属于每个农民个人拥有。 2、依法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其他方面的规定,依法维护农户对承包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到侵犯,承包权是农户的,使用权是农户的,但农户可以根据自己情况流转,同时流转出去还有收益权、处置权,也就是温家宝总理在最近强调:在国家征占土地的时候,如果这户农民不同意,也不允许强行,原来流转可以做工作,土地的征占是强制性的,按照温家宝总理最近的讲话:土地的征占用也不允许强制执行,农民的土地国家给予高度重视,而且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土地法今年内还要重新修订和出台,依法保护集体承包户、受让户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才能做到,不准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债,从我们角度说就是抽地还债,比如农民欠税费等都不允许,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权属和农业用途,不能把农户的承包权转变,村委会没有这项权利。也不能改变农用地的用途,不能搞非农的永久性建筑,搞蔬菜大棚也只能搞14平方米的看护房,流转期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 3、自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依法按照目前的方式确定给农民,是农民的基本物资权利,就等于三十年、五十年、七十年在一定意义上的私有化,这块土地物权所有归农民所有,在流转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就是谁说了算,流转不流转,下边包括流转形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及其他事项,那都是农民说了算,农民和另一方来协商,这是流转主体,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行政手段,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就流转上,必须是每户农民,自主决定,不允许任何形式强迫农民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权,同时也不得阻碍农民依法流转承包权。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的农户承包地,在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要坚决制止。 4、有偿的原则。土地是农民最大的物质利益所在,这种利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民与受让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不得以所有者名义分得土地流转的收益,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不得以这个名义收缴。 5、规范的原则。土地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规范程序进行,避免随意性。在确定流转关系后,应签定由省农业厅制定的规范性土地流转的标准文本。在省委的17号文件前,我们省的土地流转手续非常不规范,有书面的标准,有规范又不尽规范,有口头的或一介文书的,有的我们发现用烟盒纸写的文书,非常不规范,所以在2002年我们省农业厅制定了一个标准的示范文本,所以建议当前应用此来规范。同时我们也规定,在2003年末,应该用这个标准文本,重新规范以前的标准文本,流转双方签定合同后,要经过乡镇农经部门签证,对于流转时间长,面积过多的流转合同,要到县级农经部门进行签证。 6、价格波动的原则。强调两个方面,一是流转合同可以签定剩余承包期,但不允许将承包期内的承包金一次作价,一次上打租付清,因为隐患多多。简单举两个例子,辽中县四方台镇有一个村一次流转3700亩地,流转了26年,承包金700多万元,现在放在那,县委县政府,乡委乡政府村里一点办法没有,最后村长在逃,还有辽阳武兴镇一次流转1490亩地,196万元,村长包括还债等40天全部花光,所以处理起来非常难,这里本身就有弊病,因为土地价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农业的发展,他的价格是在波动的,一次定20几年是经不起推敲的,所以这份合同也经不起时间的考验,法律也无法给予保证,而且虽签定合同,农民说撕毁就撕毁。第二是长期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有价格波动,因为土地价格是波动的,它是在不断增值的。抚顺开发区有一个村,管委会要搞工业招商项目,60多户农民,就上太原街2号,要求管委会必须落实土地承包法,签定合同,发放经营权证,然后管委会再和每个村民,研究土地流转问题,当时他给每年的土地价格是800元,这个农民不干,我想够高的了,但是20年以后,很可能是8000元。所以省农业厅,在落实省委、省政府2002年17号文件时,制定了标准合同文本,规定了一个五年一波动的价格波动,所以今年省人大,要制定实施办法,也将这项内容,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加进去,认真的去研究,上个月杨新华副主任,带着省人大农经委的同志到农业厅研究此事,其中把研究土地流转促进流转价格确定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我个人也曾经建议,流转的土地可以比照同期相邻相近的地区和地块的收益,来确定计算价格波动率,流转就说这么多。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置政策。应该说当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在流转上,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显现出来,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的焦点、热点问题,和工作的难点问题,所以这些怎么办?因为辽宁省的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我们上次在研究时,也不会对过去土地承包法以前存在的问题,作以明确的规定和解答,但是,可以这么讲,就对承包法之前存在的那些问题,怎么办?因为造成和形成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年积累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处理起来难度和难点,也是非常大的,怎么办?在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时,就给各级党委和政府留有这么一个余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具体问题的实际情况,逐步的妥善的解决。所以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一旦发生纠纷,一是采取协商的办法。是承包当事人自愿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这个办法最便捷、最省时。二是采取调解的办法。当事人双方解决不了的由第三方,也可是民间范围,也可是组织范围。三是采取仲裁的办法。我们县乡两级都有土地承包仲裁的机构和部门,由这个部门来解决。四是诉讼的办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这回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法院也在受理土地纠纷方面案件。 二、农民负担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民承担的义务,负担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就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两税附加,今年在全国,包括在全省范围内,取消除烤烟之外的全部特产税,农业税一律降一个百分点,今年就剩6%,据说到2007年剩2%,这2%要保留一定时期,给予农民一种纳税义务意识,2%已经很少了。 2、义务工保留3年政策。去年全省税费改革的规定,义务工保留3年,主要用于解决遗留问题,2003年8个,今年6个,明年4个,2006年全部取消。 3、村内的一事一议。也就是筹资酬劳。筹资是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酬劳每年每劳动力,不得超过10个,同时必须坚持以下3个原则:(1)所谓一事一议:就是指村内的生产和公益事业,而且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允许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来决定村内的一事一议,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让农民出工出钱,通过了就干,不通过就不干。(2)15元和10个工只能是上限,少了可以,超过了也不行。(3)酬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以上我讲这三个方面就是税费改革在我省境内农民所承担的义务和农民负担,超过了就属于加重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