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体制改革问题分析
(连载二)

 

 

二、现行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方案评述
目前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范围涉及13项,即农业三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生猪屠宰税),教育附加(包括集资)和三提五统,以及"两工"(义务工和积累工),这13项均是原有法律政策框架下所允许的。中央认可的安徽农村税费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基本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款,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同时,村集体举办生产和公共事业项目,须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并规定每人每年筹资最高限度为15元。③从上述内容可见,本次改革的重点在于规范税费收取方式,并对现行的农村税费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暂时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我们必须看到此次改革除存在技术层面问题如计税办法复杂、农业特产税难以据实征收等外,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改革缺乏系统性。首先,表现为范围的局限性及相关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此次改革范围多限于13项内一些技术与制度层面上的问题,而对于此外的一些垄断性行业如水、电、医等服务收费,却没有涉及。长期以来这些行业收费价格不规范、摊派不合理等恰恰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就其性质而言农民常常难以规避。对于其它较深层面如基层组织的民主财政、村民自治、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与农民的分配关系等可以影响改革成效等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没有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这不能不让人对改革的长期性绩效产生疑虑。
其次,我国的意识形态决定国家是民众的代表者,民众是国家的所有者。从委托--代理关系角度来分析,国家与民众是代理与委托关系。④农业的税费可以看成是委托成本,在正常的代理关系下如果代理人不能完全维护委托人利益(财德行为),委托人有权采取措施对之进行一定的约束、监督与惩罚。但就目前我国的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代理关系来看,明显缺少这种约束与监督机制。民众对于政府组织的不规范行为(如农民的负担过重),常常表现得无可奈何,这就说明在我国目前现行的体制中,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缺少一种相互平衡、互相制约的力量。民众缺少合理、合法途径去监督政府的行为。此次改革强调监督,但如何进行监督,是在现有的体制下还是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机制以及如何在不增加改革成本的基础上理顺现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作细致的规定。只有实现外部制度与内部机制或者说是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的并存与一致,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基层政府组织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率,从而最大程度地使现行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最终解决好农村问题。
(二)改革缺乏一个充分的信息环境。改革是一个调整利益双方关系的过程,必须是双方的互动过程,而不能局限于一厢情愿的误区中。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改革的过程又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这就要求政府让利益双方明白整个改革的意图与最终目的,实现改革信息的充分环境,从而促进改革的发展与深化,降低改革的成本。⑤从我国"包干到户"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来看,当时改革的发起是个自下而上的反馈过程,其后中央政府再自上而下地进行规范与推广,使得整个改革始终处于一种完全的信息公开与对称的互动状态之中。民众了解,政府支持,所以成效显著。再看目前的税费体制改革,我们不能说不受农民支持,但就本次改革的信息公开程度来讲,农民由于受自身的知识层次等问题的局限,相关信息的公开及互动反馈程度即现行改革是否存在一个充分对称信息环境让人担忧。本次改革调整的利益关系双方是基层政府组织与农民,政策利益明显是倾向于农民,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基层政府组织是"利益损失者",如果再得不到农民的支持,可能会对改革的成本与长期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