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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玉米
GB1353―1986《玉米》已实施12年之久,在这期间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玉米食用比例大幅下降,目前主要作为饲料原料和工业用粮;玉米品种及栽培、收获均有较大的改变。根据目前的情况并参考其他农业大国的标准,本次修订对原标准做了如下重要技术改变:

  ――将纯粮率定等改为容重定等。

  ――将水分指标统一为不超过14. 0%。

  ――增加不完善粒指标,定为不超过5.0%。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53―1986。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食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陶英、李长久、谢玉珍、张雪梅、封成斌。
玉米 GB1353―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米的定义、分类、质量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玉米。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490―1985粮食、粮油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5492―19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5493―1985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5497―19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3.1 容重

  粮食籽粒在单位容积内的质量,以克/升(g/L)表示。

  3.2 不完善粒

  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2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3 破损粒:籽粒破损达体积五分之一(含)以上的颗粒。

  3.2.4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表皮的颗粒。

  3.2.5 生霉粒:粒面生霉的颗粒。

  3.2.6 热损伤粒:受热后外表或胚显著变色和损伤的颗粒。

  3.3 杂质

  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3.1 筛下物:通过直径3.0mm圆孔筛的物质。

  3.3.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杂质。

  3.3.3 有机杂质:无使用价值的玉米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杂质。   3.4 色泽、气味

  一批玉米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4.1 根据玉米种皮颜色分为三类:

  4.1.1 黄玉米:种皮为黄色,并包括略带红色的黄色玉米。

  4.1.2 白玉米:种皮为白色,并包括略带淡黄色或粉红色的白色玉米。

  4.1.3 混合玉米:混入本类以外玉米超过5.0%的。

  4.2 玉米的特殊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标准。
  5 质量指标
  5.1 各类玉米按容重定等,其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玉米质量指标
等级 容重,g/L 杂质% 水分% 不完善粒,% 色泽、气味
总量 其中生霉粒
1 ≥710 ≤1.0 ≤14.0 ≤5.0 ≤2.0 正常
2 ≥685
3 ≥660
注:水分含量大于表1规定的玉米的收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 各类玉米以二等为中等玉米,低于三等的为等外玉米。

  5.3 上述容重指标只适用于水分含量在23%(含)以下的玉米。

  5.4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5490执行。

  6.2 扦样、分样按GB5491执行。

  6.3 容重检验按附录A执行。

  6.4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5494执行。

  6.5 水分检验按GB/T5497执行。玉米水分含量大于16.0%的采用两次烘干法测定。

  6.6 互混检验按GB/T5493执行。

  6.7 色泽、气味鉴定按GB/T5492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试样温度在0℃(含)以下时,对水分含量在23.0%(含)以下的玉米的实际容重为实测容重。

  7.2 试样温度在0℃以上时,水分含量在18.0%~23.0%之间的玉米的实际容重为实测容重加上增补容重。增补容重以18.0%(含)水分含量为基础,水分含量每增加1个百分点,容重增补5g/L计算。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按国有家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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