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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通关实务

一、进 出 口 清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一 个 自 由 港。 一 般 进 口 或 出 口 货 物 均 毋 须 缴 付 任 何 进 口 关 税, 亦 无 任 何 关 税 限 额 或 附 加 税。 此 外, 亦 不 设 任 何 增 值 税 或 一 般 服 务 税。 但 有 四 类 商 品, 无 论 进 口 或 在 本 地 生 产, 均 须 缴 付 消 费 税。 上 述 四 类 商 品 分 别 为 酒 类、 烟 草、 碳 氢 油 类 及 甲 醇。

  根 据 进 出 口 (登 记) 规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的 规 定, 凡 将 物 品 进 口 或 出 口 的 人 士, 除 豁 免 报 关 物 品 外, 必 须 在 物 品 进 口 或 出 口 十 四 日 内 向 海 关 关 长 递 交 一 份 资 料 正 确 及 齐 备 的 进 口 或 出 口 报 关 表。 任 何 人 士 如 未 有 递 交 所 需 报 关 表, 均 会 被 罚 款。 进 出 口 (登 记) 规 例 第 3 条 列 有 多 类 获 豁 免 物 品。

  二、进 出 口 报 关

    根 据 进 出 口 (登 记) 规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的 规 定, 凡 将 物 品 进 口 或 出 口 的 人 士, 除 豁 免 报 关 物 品 外, 必 须 在 物 品 进 口 或 出 口 十 四 日 内 向 海 关 关 长 递 交 一 份 资 料 正 确 及 齐 备 的 进 口 或 出 口 报 关 表 格。 任 何 人 士 如 未 有 递 交 所 需 报 关 表 格 或 在 报 关 表 格 上 故 意 虚 报 或 粗 心 大 意 填 错 任 何 重 要 细 节, 均 有 可 能 被 检 控。 海 关 关 长 亦 已 授 权 政 府 统 计 处 某 些 人 员 执 行 对 递 交 资 料 正 确 及 齐 备 的 进 / 出 口 报 关 表 有 关 的 法 例。

  即 使 毋 须 就 豁 免 报 关 物 品 递 交 进 / 出 口 报 关 表 时, 进 出 口 商 仍 须 嘱 咐 货 运 公 司 在 货 物 舱 单 上 清 楚 注 明 豁 免 物 品 所 属 的 类 别 (请 见 以 下 列 表), 以 方 便 贸 易 文 件 处 理 及 覆 核 工 作。 然 而, 本 处 仍 有 权 要 求 贵 号 就 所 声 称 的 豁 免 物 品 提 供 证 明 或 证 据、 或 在 有 需 要 时 按 照 进 出 口 (登 记) 规 例 的 规 定, 采 取 所 需 行 动。

  进 出 口 (登 记) 规 例 第 3 条 所 指 获 豁 免 物 品 的 类 别 分 列 如 下:

  1)以 联 运 提 单 或 联 运 空 运 提 单 付 运 的 转 运 货 物 ;

  2)运 往 外 地 的 过 境 货 物,在 途 经 本 港 时 停 留 在 同 一 船 只 或 航 机 而 并 无 转 运 的 货 物;

  3)由 政 府 或 官 方 武 装 部 队 进 口 或 出 口 的 物 品;

  4)运 载 船 只 自 用 或 船 上 消 耗 的 补 给 品, 包 括 船 用 燃 料;

  5)运 载 航 机 自 用 或 机 上 消 耗 的 补 给 品, 包 括 飞 行 燃 料;

  6)私 人 行 李, 包 括 经 海 关 关 长 信 纳 为 并 非 作 贸 易 或 商 业 用 的 进 出 口 物 品, 但 汽 车 则 例 外;

  7)价 值 四 千 元 以 下 的 邮 包;

  8)任 何 物 品-

  纯 粹 为 广 告 物 料 并 经 清 楚 注 明, 且 属 免 费 供 应 的;

  纯 粹 为 任 何 产 品 的 样 本 并 经 清 楚 注 明, 且 令 海 关 关 长 信 纳 为 宣 传 有 关 产 品 而 免 费 分 发 的;

  价 值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任 何 产 品 的 样 本, 并 令 海 关 关 长 信 纳 为 宣 传 有 关 产 品 的;

  祗 供 展 览 用 的 进 口 物 品, 并 令 海 关 关 长 信 纳 该 物 品 将 于 展 览 完 毕 后 再 出 口, 而 不 会 在 本 港 出 售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处 置;

  祗 供 展 览 用 的 出 口 物 品, 并 令 海 关 关 长 信 纳 该 物 品 将 于 展 览 完 毕 后 再 进 口;

  按 照 上 述 第 (v) 节 出 口 供 展 览 后 再 进 口 的 物 品;

  领 有 暂 准 进 口 证, 并 按 照 其 规 定 进 口 或 出 口 的 物 品;
  
  祗 供 体 育 赛 事 用 的 进 口 物 品, 并 令 海 关 关 长 信 纳 该 物 品 将 于 赛 事 结 束 后 再 出 口, 而 不 会 在 本 港 出 售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处 置;

  祗 供 体 育 赛 事 用 的 出 口 物 品, 并 令 海 关 关 长 信 纳 该 物 品 将 于 赛 事 结 束 后 再 进 口;

  按 照 上 述 第 (ix) 节 出 口 供 体 育 赛 事 用 后 再 进 口 的 物 品;

  9)本 港 注 册 或 领 牌 的 渔 船 直 接 从 捕 渔 处 运 到 本 港 的 咸 水 鱼, 包 括 可 供 食 用 的 甲 壳 类 动 物、 软 体 动 物 及 其 他 同 类 海 产 食 品;

  10)私 人 礼 物 而 受 礼 人 无 须 付 款 者;

  11)使 用 过 及 空 的 运 货 箱, 并 属-

  经 常 进 口 及 出 口 的;及

  纯 粹 为 运 载 物 品 进 出 口 用 的。

  12)由 提 供 国 际 航 空 服 务, 而 主 要 办 事 处 设 于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的 空 运 企 业 所 进 口 或 出 口 的 各 部 份 飞 机 零 件。 惟 该 等 部 份 或 零 件 必 须 充 作 以 下 用 途-

  修 理 或 保 养 该 企 业 自 置 或 租 用, 并 用 以 服 务 于 任 何 国 际 航 线 的 飞 机; 或

  为 同 样 用 途 与 其 他 同 类 性 质 空 运 机 构 以 不 牟 利 方 式 交 换 其 他 飞 机 部 份 或 零 件;

  13)由 提 供 国 际 海 空 货 运 服 务, 而 主 要 经 营 地 点 设 于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的 运 输 企 业 所 进 口 的 任 何 物 品。 惟 该 等 物 品 必 须 充 作 并 实 际 上 用 于 修 理 及 保 养 由 该 机 构 管 理 的 运 货 箱, 而 这 类 运 货 箱 是 用 于 国 际 海 空 货 运 服 务 的;

  14)任 何 国 家 的 法 定 流 通 钞 票 及 硬 币;

  15)任 何 电 台 及 电 视 台 的 制 作 及 广 播 设 备 及 经 特 别 改 装 的 电 台 或 电 视 台 车 辆 及 其 设 备, 而-

  该 等 制 作、 车 辆 及 设 备 是 由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定 居 的 人 士 或 居 民 所 拥 有 及 进 口; 及

  令 海 关 关 长 信 纳 该 等 制 作、 车 辆 及 设 备 准 备 于 香 港 使 用 完 毕 后 再 出 口;

  16)当 进 口 或 出 口 时 作 为 一 种 运 输 工 具 之 任 何 交 通 工 具。 惟 当 作 货 物 或 货 物 一 部 份 进 口 或 出 口 的 则 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