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日
ggg我国现行政策把农业税作为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将面临随着工业化的深入和经济发展农业税税基相对狭窄的挑战。从总体上看,现行政策把农业税作为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非长久之计。
首先,我国各地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正在普遍下降,从长远看,农业份额将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缩减。其次,我国政府规定了一个很高的粮食自给率,作为粮食供应安全指标,与此同时,农民收入目标也开始同样占据重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取向意味着未来我国要对农业提供更多的支持,而不是从中抽取更多的税收。第三,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偏好的变化,农民对乡镇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水平的要求提高,这也要求乡镇村在这方面扩大投入和供给,在农业税收之外寻求更多的财政收入来源。
强化农业税的地位将导致农业税征收成本的上升,从而使税费改革的目标和措施之间陷入相互矛盾的境地。各地政府为了避免农村税费改革后收入过于减少而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转,普遍强化了农业税的地位。在调整农业税政策时更多考虑的是政府如何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税的征管力度,将农业税的征收与乡镇干部的政绩和利益直接挂钩。农业税征收便成为乡镇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从而导致农业税税收成本的提高,也即农业税征税效率的下降。
农业税制本身的缺陷有悖于现代公共分配制度的建立,可能造成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缺位”现象。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但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这使农业税收入和农业收入增长严重脱节,无法同步增长。农业税实际执行结果更像土地税或财产税,无法调节级差地租收入,造成实际意义上的税收流失,使乡镇政府失去了一部分收入。农业税不能适应农村公共支出增长的需要,势必迫使乡镇政府削减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为农业生产提供应有的帮助,使农业缺乏高产稳产的基础,易造成农民收入的减少。在农民收入远远低于城市居民收入的情况下,把应由乡镇村财政经费负担的大部分转嫁给农民,既不合理也有失公平。
现阶段,我国农业税制的改革方向应是取消单独设立农业税制,将其并入国家整个税制体系之中。从世界农业税制的设置来看,像我国这样单独设立农业税制的情况是罕见的,一般国家对农业与其他行为征纳税对象一样,征收同样的税,只是在税率与减免方面与其他纳税有一定区别。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内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对各国税制建设均产生不同程度的趋同性影响,我国农业税制的设计也要全方位适应开放经济环境的要求,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总趋势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旧经济结构的打破与调整,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渗透,越来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面向整个国家经济领域,建立统一的、公平的税制体系。农业税制长期游离于整个税制体系之外是不符合公平税负的税制建设要求的。统一城乡税制不仅能够为各级政府与农民之间形成规范的分配关系奠定制度基础,也能够为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想为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收益所得税。对农民征收所得,在税前对其必要费用进行扣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更好地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民有效增加农业投入,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对农民征收所得也符合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产品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行做法,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国际化进程。